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稅發[1997]38號頒發日期:1996-04-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1996年以來,各地反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異常申報現象(包括零稅負申報、負稅負申報和低稅負申報)較為普遍,對推進稅制改革和組織收入都有一定影響。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偏松,使一些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為維護稅制的正常運行,保證稅收收入,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檢查和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改為小規模納稅人?,F將這次檢查清理工作的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此次一般納稅人資格檢查的范圍為1996年年應稅銷售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以下的一般納稅人,重點為商業企業,村辦、街辦、校辦工廠與福利工廠,私營和個體工業企業,以及在1996年內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的工業企業。
關于一般納稅人是否屬于低稅負申報的判定標準,可由各地參照本地平均的增值稅負擔水平加以確定。
1996年新認定的一般納稅人,按其實際經營時間的應稅銷售額換算成全年銷售額來確定其是否屬于檢查對象。
二、納入這次檢查范圍的一般納稅人,在1996年內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改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
(一)從事商業經營(包括兼營)且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二)連續6個月以上零稅負申報或負稅負申報并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賬簿設置、會計核算方法這三個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國家稅務局要求的;
(四)有偷稅行為或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
(五)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七)多次不按規定及時辦理納稅申報或繳納稅款的。
經這次檢查被清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在兩年之內無論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規定標準,均不得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兩年后如果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重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否則,一律不得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各地在清理一般納稅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繳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報總局備案。
五、各地的檢查清理工作應于1997年6月底前結束,7月底前將檢查清理情況以及通過檢查清理所發現的增值稅政策與征管方面的問題以正式文件報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