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文 號:津國稅二[1997]15號頒發日期:1996-04-18
地 區:天津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塘沽、漢沽、大港、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區國家稅務局,五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3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情況,提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申請辦理免稅或退稅時,一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海關簽發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原件(黃色聯),其他聯次和顏色的報關單不再有效。
二、對因客觀原因需補簽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具體補簽手續是:企業向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請領取《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按規定填寫后交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確屬未給予出口免稅或退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證明上簽署意見并蓋章 后轉交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按規定辦理。對1997年1月1日前已按原規定辦理了出口免稅手續的企業,不再補辦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對符合出口免稅或退稅的企業,要認真審查,嚴格審批,防止騙取出口免稅和退稅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