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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標有“中華民國”字樣臺灣食品罐頭的處理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工商廣字[1997]第81號
頒發日期:1996-04-20
地   區:臺灣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就如何處理標有“中華民國”字樣臺灣食品罐頭(以下簡稱“罐頭”),提出如下意見:

    立即責令當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頭包裝上的“榮獲中華民國水產罐頭類金字招牌獎”字樣和使用“中華民國”紀年的日期標志。此案如未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在對其外包裝采取上述處理措施后,可允許銷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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