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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機械汽[1997]205號
頒發日期:1996-04-20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印發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為了切實保護摩托車購買者(用戶)的合法權益,明確摩托車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兩輪摩托車、輕便兩輪摩托車和殘疾人三輪摩托車商品(以下簡稱摩托車)。

    第三條  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1年或行駛6000千米,超過其中一項,  則“三包”換效。“一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和、無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誤時間?!叭庇行谙薜淖詈笠惶鞛榉ǘㄐ菁偃盏?,以休假日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駛里程以摩托車里程表顯示的數字為依據。如發現購買者自行調整里程表上顯示的里程數字,則按滿6000千米計算。

    第四條  摩托車“三包”宗旨是: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俁同,不得免除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購買者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化、退貨。如果購買者丟失發票或“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摩托車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也應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是摩托車實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維護購買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實施細則要求的“三包”具體辦法或承諾。

    第七條  生產者(供貨者和摩托車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出廠銷售的每輛摩托車必須是合格產品,并隨車攜帶該車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按國家標準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的規定編寫:“三包”憑證必須包括附件1的內容。

    (二)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在出廠銷售的每輛摩托車攜帶的資料或“三包”憑證上寫明修理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

    (三)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夠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需求,并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

    (五)向負責維修業務的修理者提供技術資料,組織培訓維修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修理單位的修理業務,給予技術上的指導。

    (六)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投訴、查詢,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摩托車。

    (二)執行進貨開箱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車。

    (三)銷售時,應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產品質量,當面向購買者交驗摩托車;向購買者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合格證;核對車架號和發動機號;介紹使用方法、維護保養知識。

    (四)應積極主動地與生產者、修理者加強聯系,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五)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查詢、投訴。

    第九條  修理者慶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承擔“三包”期內向購買者免費修理業務和超過“三包”期收費修理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和修理后的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摩托車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購買者當面交驗修好的摩托車和維修記錄。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按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及時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七)積極開展上門服務和電話咨詢服務。

    (八)妥善處理購買者的投訴,接受購買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摩托車出現性能故障時,按以下辦法進行修理:

    (一)購買者憑“三包”憑證和發票到指定的修理單位進行檢查、修理。提倡修理者開展上門修理服務。

    (二)在銷售地未設修理單位的和在異地購買摩托車的,購買者可與生產者、銷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協商解決修理辦法及可能存在的運輸問題。

    (三)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實施細則“三包”修理條件的,由修理者免費(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修理。

    第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為購買者免費更換同型號摩托車: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內,車輛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時,由購買者選擇更換或修理摩托車,銷售者應當按購買者的要求進行換貨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過15日,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  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購買者更換摩托車。

    (三)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協議提供零配件,延誤維修時間,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好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購買者更換摩托車。

    (四)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修理者負責為購買者更換摩托車。

    第十二條  銷售、更換摩托車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購買者。

    第十三條  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為購買者辦理退貨: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車輛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時,購買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購買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購買者退貨,并按購車發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二)符合第十一條(一)、(二)、(三)款更換條件,但銷售者無法滿足購買者更換同型號摩托車的,購買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購買者退貨,并按購車發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三)符合條十一條(一)、(二)、(三)款更換條件,銷售者有同型號摩托車可為購買者更換,購買者不愿意更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以退貨,但對使用過的摩托車每日按貨款2‰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的日期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因無配件待修時間。

    第十五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退貨的,  銷售者除按上述第十四條規定將費用退還給購買者外,還慶承擔購買者已交納的附加費、車船使用費、保險費、牌照費、行車執照工本費、審驗費、養路費等合理費用。自售出之日起超過7日退貨的,銷售者只承擔上述第十四條規定的費用,  其余費用由購買者承擔。

    第十六條  生產者或供貨者提供的修理費用,在各個流通環節不得截留,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摩托車,不實行“三包”:

    (一)自購車之日起1年以上(以有效發票為準,  扣除修理占用或無零配件待修時間)的;

    (二)行駛里程超過6000千米的;

    (三)購買者因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四)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五)無“三包”憑證或有效發票的(能夠證明該摩托車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六)涂改的“三包”憑證或與“三包”憑證上產品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不符的摩托車;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第十八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購買者因“三包”問題民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審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實施細則搪行“三包”的,購買者可以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由上述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定辦理。購買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機械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從1997年5月1日起實行。

    機械工業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摩托車三包憑證是摩托車購買者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三包憑證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1、摩托車型號;

    2、銷售單位名稱(蓋章);

    3、用戶姓名;

    4、用戶通訊地址;

    5、用戶聯系電話;

    6、車架號;

    7、發動機號;

    8、出廠日期;

    9、購車日期;

    10、發票號碼;

    11、修理單位名稱;

    12、修理單位地址;

    13、修理單位電話;

    14、修理單位郵政編碼;

    15、修理單位聯系人;

    16、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或處理)人員簽字。對維修的車輛,應詳細記錄每次維修情況和故障處理情況,以備核查并作為進行換貨、退貨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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