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冀財稅字[1997]16號頒發日期:1996-04-21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22號 1997年2月17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現將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收取、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及收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稅前扣除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外,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根據以上原則,具體明確如下:
1.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2.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3.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問題
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如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還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