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財稅字[1997]35號頒發日期:1996-04-23
地 區:全國行 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家稅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國務院決定,"九五"期間對列入國家經貿委技改計劃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引進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其進口增值稅先按法定稅率征收,然后返還企業8個百分點,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為了貫徹落實上述精神,現將《"九五"期間對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退還增值稅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九五"期間對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退還增值稅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九五"期間列入國家經貿委技改計劃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引進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可在照章納稅后,申請退還8個百分點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退還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作為國家資本金注入。
第三條 國內不能生產的設備清單、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擬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條 技術改造項目申請退還進口環節增值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
2.1996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列入國家經貿委技改計劃的項目。
3.項目進口的設備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
第五條 進口設備退稅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在每季度結束后30天內將本季度已經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準技改設備進口合同的技術改造項目匯總上報國家經貿委。上報材料包括:
1.技術改造項目可研報告批件。
2.設備進口合同復印件。
3.經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準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4.進口設備清單。
(二)由國家經貿委對各地所報技術改造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審核后,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將核準享受退稅的項目和設備清單,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執行。
(四)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凡符合退稅條件的,應在設備進口前,企業持技術改造主管部門批準的可研批復和經批準的進口合同、進口設備清單,到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有關手續;主管海關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的通知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有關規定后,向企業開出《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即征即退,增值稅法定稅率17%,返還8個百分點,實際按9%征收".
(五)海關對符合退稅規定的技術改造進口設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為簡化手續,具體辦理程序為:企業憑《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報關納稅,納稅地海關按9%征收增值稅,同時在企業留存的《增值稅繳款書》上簽注"返還8個百分點增值稅稅款的實際金額",并加蓋海關印章。企業以上述返還稅款金額作為增加資本金的依據。
(六)主管地海關接到納稅地海關反饋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后,準確填報《----年第----季技術改造進口設備增值稅返還稅款匯總表》(見附表),每季終了5日內將上述統計表分報海關總署關稅司、財政部預算司,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
第六條 退還的增值稅稅款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增加企業的注冊資本。企業每次收到退稅款后,應視同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待技改項目進口設備執行完畢后,再按有關程序、規定報批轉為國家資本金。對未按規定轉為國家資本金的,財政機關有權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七條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收到主管海關抄送的《----年第----季技術改造進口設備增值稅返還稅款匯總表》后,將企業退稅金額單獨設帳統計,待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完成以后,與企業"資本公積"帳戶中反映的退稅金額進行核對,監督企業將退稅款轉為國家資本金,并將情況上報財政部財政監督司和工交司。
第八條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蘇州工業園區內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口的設備執行進口自用物資稅收五年返還政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