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7]033號頒發日期:1996-04-23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文件精神,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22號)的規定,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