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7]11號頒發日期:1996-04-23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減免稅呈報資料、簡化減免稅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加強減免稅管理,現將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呈報減免資料包括:
(一)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書面報告;
(二)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當期財務報表;
(三)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稅款征收、入庫及欠稅情況,申請減免稅理由及政策依據,調查結論;
(四)減免稅申請表;
(五)減免稅審批匯總表;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有關材料。
二、呈報及審批程序:
(一)地方稅務機關收到管轄區內納稅人書面申請減免稅報告后,應及時指派專人進行調查核實,并寫出調查報告。在此基礎上,征收科(所)應對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進行審核,填報減免稅申請表,簽署意見上報縣市(分)局。
(二)縣市(分)局稅政股(綜合業務科)收到減免稅資料后,應對減免稅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情況是否真實進行審核,對資料不齊、情況不清的應退回所屬單位重報或派員調查補充有關資料。經集體研究后,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及時上報地州市局。
(三)地州市局稅政二科對減免稅資料應及時審核、嚴格把關,對情況不清、資料不全的,要及時退回所屬縣市(分)局重辦或派員下戶調查核實。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要分稅種、分戶填報審批匯總表,屬于本級權限范圍的減免稅,經科室集體研究,報經分管局長審批簽發,下達正式減免稅批文;屬于省局審批權限的,經分管局長審核后呈報省局審批。
三、幾點要求:
(一)減免稅必須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審核、集體研究的原則,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不得擅自減免或越權審批減免稅。
(二)要努力提高辦事效率,減免稅要做到隨到隨辦,不得長期積壓;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后,原則上應在30天內辦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