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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銀發[1997]94號
頒發日期:1996-04-23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政法辦轉(1997)2號文,以下簡稱《意見》)已發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局。《意見》就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以下簡稱356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以及金融機構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精神,并依法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發的銀發(1993)356號文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扣劃單位的銀行存款。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扣劃犯罪嫌疑存款。對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對司法機關只提供單位帳戶名稱而未提供帳號,要求金融機構協助查詢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帳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如查明帳戶管理檔案中沒有所查詢的帳戶,金融機構應如實告知司法機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辦理金融機構對企事業單位所開展的業務。因此,對司法機關向人民銀行查詢有關企事業單位存款情況的,人民銀行應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并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

    附: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

    建新同志:

    根據镕基同志和您的批示,我們會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局對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關于《盡快制止強制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的行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部分省、市銀行系統制定司法協助實施細則增加法院執行難度》的材料進行了研究,現將意見綜合報告如下:一、對商業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存的準備金和備付金,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根據《商業銀行法》第32條的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準備金,留足備付金(下稱“兩金”)。這“兩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關中國人民銀行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宜視為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提出的司法機關不宜凍結、扣劃“兩金”的意見已報經喬石、镕基同志和您同意。因此,司法機關對商業銀行存在人民銀行的“兩金”不宜凍結、扣劃,但對非“兩金”資金可以依法凍結、扣劃。對這個問題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解釋加以確認。

    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拒不履行的,司法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是保護有關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證嚴肅執法,促使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履行法定義務所必須的手段。

    三、對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協助。繼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司法機關依法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應積極協助。

    四、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違反的一律撤銷。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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