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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工商法規
文      號:國經貿企[1997]160號
頒發日期:1996-04-2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清產核資辦公室、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門和直屬機構:

    現將《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執行,并將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及時上報。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城鎮集體企業、單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清產核資集體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工作,維護集體企業資產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加強集體資產的綜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集體企業中集體資產依法確認其所有權歸屬,核發《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是集體企業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集體資產并以該資產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憑證?!冻擎偧w資產產權登記證》分為正、副本,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統一監制,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核發。

    第四條  所有在國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單位,包括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有關集體事業單位,以及以各種形式占用、代管集體資產的部門或企業、單位,在完成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資金核實各項工作后,應在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對于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并符合下列任一條款的集體企業,首先進行產權登記:

    (一)歸本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資產與歸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者集體所有資產及其他集體企業投入資產之和占企業凈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或其他實行勞動合作的企業,其集體股金與職工個人股金之和占企業凈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三)由集體企業或集體企業為主改制為各類聯營、國內合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其集體資產在企業凈資產中占最大份額;

    (四)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認定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第五條  產權登記工作按照屬地原則,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及縣以上各級經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城鎮集體經濟綜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核發《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六條  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有:集體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集體企業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總額,其中集體企業實收資本額、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集體企業集體凈資產總額,其中本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資本額(含勞動積累)、聯合經濟組織和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者集體所有資本額,其他集體企業投入資本額;集體企業資產總額;集體企業負債總額等。

    第七條  產權登記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申請。當事集體企業和負責產權登記的部門提交申請產權登記的書面報告,并領取“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

    (二)填表。當事集體企業填制“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表中有關所有者權益、集體凈資產、企業總資產、負債等科目,均依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金核實結果據實填寫。其中集體企業集體凈資產總額,由以下公式計算:

    集體企業集體凈資產總額=本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資本額(含勞動積累)+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勞動者集體所有資本額+其他集體企業投入資本額+其他集體資本(已確定為集體性質但不能歸為上述各項的集體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中的集體所有的權益;

    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中的集體所有的權益由以下公式計算:

    [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本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資本額(含勞動積累)]+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勞動者集體所有資本額+其他集體企業投入資本額+其他集體資本]÷集體企業實收資本總額×100%。

    (三)審核。當事集體企業將填制的“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先報送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清產核資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后,再報送負責產權登記的部門,并附下述資料:《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工作的具體規定》(財清字[1996]13號)規定的“產權界定文本文件”、經經貿部門和清產核資機構認定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申報表”、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結果的批復;《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具體規定》(國稅發[1996]217號)規定的經稅務部門批復的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申報(審批)表”;能夠確認集體資產所有者的證明文件、憑據等資料。負責產權登記的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清產核資有關政策,對“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核。

    (四)發證。凡“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表”各欄目計算、填寫正確,所附資料齊全、真實、可靠的,由負責產權登記的部門填寫《城鎮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并蓋章后發給當事集體企業。

    第八條  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各級經貿部門或其他城鎮集體經濟綜合管理機構應履行產權登記、維護集體資產完整和其所有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負責產權登記的部門對在本部門登記的集體資產應依法予以保護,對于產權登記后平調、挪用、侵占集體資產或集體企業資產的,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和糾正;對于侵犯集體資產的重大事件,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經貿部門或其他集體經濟綜合管理機構報告,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予以查處和糾正;上一級經貿部門或其他集體經濟綜合管理機構對查處工作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九條  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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