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地稅流字[1997]12號頒發日期:1996-04-24
地 區:山西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局:
現將(國稅函[1996]4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國稅函[1996]447號文中所指征收增值稅的范圍,僅限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若這些企業附設獨立核算的安裝、裝飾企業,則附設的獨立核算的企業不在征收增值稅范圍之列。
2、安裝、裝飾企業為用戶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屬于《營業稅稅目注釋》中所稱的"裝飾"工程作業,無論其與用戶如何結算,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包括在營業額中計征營業稅。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