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桂國稅發[1997]130號頒發日期:1996-04-25
地 區:廣西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興(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國稅函[1997]124號
北京、遼寧、河北、陜西、江蘇、江西、湖南、貴州、廣西、廣東?。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關于懇請批準中國華興(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函》[中僑函(97)003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的有關規定,經審核,同意中國華興(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收取344.2萬元總機構管理費。對其所屬企業按規定標準(見附件)上交的管理費允許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華興(集團)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年終若有結余,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