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市字[1997]第88號頒發日期:1996-04-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等業務的企業是否作為經紀人管理問題的請示》(桂工商報字(1996)3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經核準只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的企業不是經紀人,不屬《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
二、經核準只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的企業的監督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