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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等業務的企業是否作為經紀人管理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市字[1997]第88號
頒發日期:1996-04-2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等業務的企業是否作為經紀人管理問題的請示》(桂工商報字(1996)33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經核準只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的企業不是經紀人,不屬《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

    二、經核準只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從事期貨經紀咨詢服務、培訓服務的企業的監督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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