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京財債[1997]273號頒發日期:1996-04-26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財國債字〔1997〕15號文件《關于財政部門辦理1997年到期國債兌付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轉發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1995年7月1日到期應兌未兌的,在兌付期內仍集中到宣武區財政證券事務所(地址:宣武區長椿街25號)辦理,其它各國債經辦網點仍然不辦理此種國債的兌付工作。
二、1992年五年期國庫券變造為1992年三年期國庫券的變造券,各區縣已收繳、封存的,繼續按原規定封存。對新發現的變造券仍按原規定處理,待兌付期截止后按照財政部文件規定執行。
三、在正常兌付期即1997年4月1日至7月31日內,各區縣應于4月10日、4月18日、4月30日報送兌付旬報表,5月至7月的每月30日報送兌付的月報表。從1997年8月1日起進入常年兌付期后,各區縣仍按照財政部財國債字〔1992〕31號文件規定報送常年兌付月報表。
四、各區縣在正常兌付期內兌付的實物券,應在1997年9月10日前互點完畢并上繳市財政局債務管理處銷毀。
五、各區縣對國債兌付資金必須進一步加強管理,做到??顚S?,不得挪用。在辦理大宗兌付業務時,要“先收券,后付款”,以實物券面為依據辦理兌付。
六、各區縣兌付網點在兌付工作中要加強反假防假工作,如發現問題要立即上報當地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并將假券特征以書面報告形式詳細上報市財政局債務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