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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晉國稅流一發[1997]7號
頒發日期:1996-04-26
地   區:山西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727號)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也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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