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晉國稅流一發[1997]7號頒發日期:1996-04-26
地 區:山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727號)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凡采用包金、鍍金工藝以外的其它工藝制成的含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如鍛壓金、鑄金、復合金首飾等,也都應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