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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適用《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市字[1997]第90號
頒發日期:1996-04-26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適用<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深工商市字[1997]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依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市場開辦單位必須具有市場所占用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已經領取《市場登記證》,后因失去土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于失去權利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如不按期辦理,登記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登記機關予以注銷并發布公告。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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