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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申工資福利待遇等的財務開支標準制定權限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蘇財行[1997]16號
頒發日期:1996-04-2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省各部、委、辦、廳、局:

    近來,一些地區和單位紛紛來電反映,省個別部門未經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同意,擅自發文通知省級機關各單位,要求給有關工作人員按月發放補貼。我們認為這一作法是不妥的,應予糾正。

    根據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發放各種補貼、津貼的有關文件精神,凡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的工資、福利、獎金、補貼、津貼等方面的財務制度的制定權限和修改權限,一律集中在財政和人事部門,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無權自行決定。

    因此,我們重申:

    一、我省范圍內的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獎金、補貼、補助、津貼等開支標準的制定和修改權限,一律集中在省財政廳和省人事廳,其他任何行業主管部門均無權自行決定。

    二、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確需制定或修改有關福利待遇等開支標準的,應事先征求省人事廳意見,并商省財政廳同意后,共同發文實施。凡未經省政府批準或省財政廳、省人事廳同意而自行決定的有關財務開支標準,各單位一律不得執行。

    三、對超越權限,擅自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自定財務開支標準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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