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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晉地稅所字[1997]21號
頒發日期:1996-04-27
地   區:山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根據批復第一條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再明確以下幾點:

    一、企業發放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按照國家規定我省各市、縣職工冬季取暖期,實際支付額在不超過職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月20元內可給予稅前扣除。例如候馬市,國家規定的職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2月28日,稅前扣除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是70元(20元乘3.5月)。

    二、企業發放的職工防署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由于我省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全省統一尚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暫規定為:

    1、企業發放的職工防署降溫費,地、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省局備案。

    2、企業發放的職工勞動保護費,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當地縣(市、區、分局)級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后在稅前據實扣除。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上報省局。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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