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晉地稅所字[1997]21號頒發日期:1996-04-27
地 區:山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根據批復第一條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再明確以下幾點:
一、企業發放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按照國家規定我省各市、縣職工冬季取暖期,實際支付額在不超過職工冬季取暖期每人月20元內可給予稅前扣除。例如候馬市,國家規定的職工冬季取暖期是11月15日至第二年的2月28日,稅前扣除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是70元(20元乘3.5月)。
二、企業發放的職工防署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由于我省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全省統一尚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暫規定為:
1、企業發放的職工防署降溫費,地、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省局備案。
2、企業發放的職工勞動保護費,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當地縣(市、區、分局)級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后在稅前據實扣除。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上報省局。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