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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海南省境內中央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意見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財稅政字[1997]1號
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報國務院的《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請示》(瓊府[1996]92號)和報送我部的《關于我省企業所得稅征收問題的函》(瓊府函[1996]93號)收悉。經研究,并報國務院批準,現將意見復函如下: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以后,國務院明確規定,中央企業的所得稅由各地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并繳入中央金庫。同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央企事業單位在地方所辦企業、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也明確規定由各地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收入按中央企業投資、參股的比例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共享。為貫徹執行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維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公平地區間的稅負,你省境內中央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征管和收入歸屬,應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凡未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的,應自1997年1月1日起,嚴格改按全國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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