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全國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貫徹《條例》,加強對全國旅行社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旅游局的規定和計劃,全國已經設立的所有旅行社,應當于1997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重新核定經營資格、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工作。對登記事項變更或者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二、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并頒發《許可證》;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許可證》。旅行社持《許可證》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對無《許可證》申請辦理旅行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申請變更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進行審批和換發《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為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旅行社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以及停業、歇業的,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和備案手續。
四、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并須含有“旅行社”字樣。國內旅行社名稱中不得使用“國際”、“海外”等與其國內旅游業務不相符的字樣。
五、旅行社被吊銷或注銷《許可證》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注銷《許可證》的,旅行社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拒不申請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旅行社被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七、對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未辦理登記注冊,擅自經營各類旅行社業務的組織和個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權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