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杭州市財政局關于貫徹省財政廳支持促進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費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地方法規
文      號:杭財農[1997]字第143號文
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浙江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7號《關于加快住宅建設,促進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費的通知》精神及浙江省財政廳(1997)財農48號《關于支持促進我省住宅流通和消費有關契稅政策問題的緊急通知》規定,現就房改契稅及房產交易契稅代征中有關政策作如下規定:

    一、購買內、外銷商品住宅以及進行存量房產交易中購進用以自住的房產契稅,實行稅額貼補的優惠政策,即按實際成交價6%的稅率計征,向納稅人實征3%,其余3%部分由地方財政貼補。

    二、對已按省財政廳(1995)財農稅55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契稅條件購買房改房的干部職工,允許換購本單位房改房的,新換購的房改房中等同于原免稅面積的部分,可予免征契稅;超過原免稅面積且在規定住房標準面積以內的部分,按房改公布的成本價計征契稅;超過規定住房標準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計征契稅。對房改中個人出資擴大面積的仍按出資金額計征契稅。以上應稅部分均享受稅額貼補的優惠政策。

    三、對轉讓房改房后,一年內首次購買商品住宅的,其價值與房改房價值等值部分視作交換予以免征契稅,超過房改房價值部分計征契稅。對轉讓房改房滿一年后購買的商品住宅均按實際成交價全額計征契稅,對房產承受方應納契稅的稅率及征收辦法均按第一條執行。

    四、華僑、港澳臺胞經僑辦確認身份后用外匯購買房屋用以自住的,按本通知第一條政策執行。

    五、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原省財政廳(1990)財農稅82號《關于個人購買商品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商品房契稅的減免政策,停止執行。

    六、對贈與、交換、中外合資企業以房產作價入股及本通知所列給予優惠政策以外的房產交易行為的契稅征收,仍按原政策執行。

    七、對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發生的應稅未稅房產交易行為,不享受稅額貼補的優惠政策,均按原政策全額征收契稅。

    八、本通知自4月1日起執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