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川地稅函發[1997]90號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27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對房地產轉讓、開發合同進行清理和登記的時間為4月-6月,各地可采取企業上門申報和稅務部門專項檢查的形式進行清理和登記,并要求做到:
(一)無論是1994年1月1日以前還是1994年1月1日以后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都應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
(二)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并取得收入的(包括免稅項目),應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先申報,后辦理免稅手續。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合同而未取得收入的也要進行登記。清理登記工作完畢后、各地應將清理登記情況匯總填入附表,于6月底前報省局。
上述項目登記和納稅申報資料是今后減免土地增值稅的有效依據。因此,各地對此清理登記工作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抓好此項工作,確保土地增值稅減免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二、各地要結合對房地產轉讓、開發合同的清理登記,對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情況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內容按國稅發[1996]227號第五款的內容進行。通過檢查,認真總結征管工作中的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強化征收管理。
三、各地于9月底要清理、登記以及檢查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專題報告省局。省局將對此項工作進行單項考核、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