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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鋁礬土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晉國稅進發[1997]12號
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山西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根據國稅發[1996]1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精神,現將鋁礬土退稅率明確如下:

    一、凡依耐火材料以17%稅率征稅的鋁礬土,其出口退稅率應為9%,各主管稅務機關在進行計算機審核時,可將其進行人工挑過。

    二、凡依礦產品以13%稅率征收的鋁礬土,其出口退稅率仍按《對照表》中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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