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署稅[1997]247號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7年計劃內進口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進口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9號,詳見附件一)規定,繼續對國家計劃內進口化肥、農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此文轉發你關,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口化肥、農藥成藥及原藥分別憑《一般商品進口配額證明》、《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直接由進口地海關按“國批減免”(代碼為898)辦理免征增值稅手續(附表1的品種除外)。農藥原料及中間體增值稅返還工作由財政部統一管理,貨物進口征稅放行后,進口地海關應驗憑中國化工供銷總公司出具的申請函(詳見附件二),按照《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1994]財預字042號)規定的程序辦理退還增值稅手續。超出品種范圍或額度的不予退稅。
二、對于中國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南京化學工業公司、大連化學工業公司進口磷酸免征進口增值稅手續問題,分別由秦皇島、南京、大連海關在規定數量額度內按“國批減免”程序規定辦理審批。貨物異地進口的,由所在地海關出具征免稅證明并通知進口地海關。上述磷酸應專項用于復合肥生產。如有買賣或移作他用,除全額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要按海關有關規定處理。審批海關應做好后續管理工作,并將審批進口情況于1997年7月15日和1998年1月15日分兩次報送總署關稅司。
三、本規定的執行期限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以到貨日期為準。對于本通知發布之日前今年已進口的上述物資,凡憑保函或保證金放行的,請按此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各地海關應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商品范圍審核,不得擅自擴大執行范圍。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總署關稅司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