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川國稅發[1997]71號頒發日期:1996-04-30
地 區:四川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轉發你們,并對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信用社固定資產的裝修費用和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的審批辦法和審批權限:
城市信用社本年度內發生的固定資產的裝修費用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請,報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30萬元以上的,報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審批。
農村信用社本年度內發生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請,縣聯社簽署審查意見,報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20萬元以上的,報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城市合作銀行按比例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提取比例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2%,由所在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