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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微山湖地區煤炭資源稅納稅地點意見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字[1997]55號
頒發日期:1996-05-01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同意,現對微山湖地區煤炭資源稅納稅地點問題明確如下:

    國務院在1984年已明確微山湖地區煤炭資源的開采權屬于江蘇省,因此,江蘇省大屯煤電公司所屬的姚橋、徐莊、孔莊、龍東4處煤礦和鹽城市殷莊煤礦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應維持現有格局,仍在江蘇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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