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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字[1997]55號頒發日期:1996-05-01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
經國務院同意,現對微山湖地區煤炭資源稅納稅地點問題明確如下:
國務院在1984年已明確微山湖地區煤炭資源的開采權屬于江蘇省,因此,江蘇省大屯煤電公司所屬的姚橋、徐莊、孔莊、龍東4處煤礦和鹽城市殷莊煤礦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應維持現有格局,仍在江蘇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