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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務文書,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川國稅發[1997]75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四川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25號)轉發你們,并培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貸款呆帳核銷程序

    我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呆帳的核銷只采用文件第六條的第一款第二款兩種方式。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聯社、城市合作銀行的貸款呆帳核銷程序由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關于貸款呆帳核銷審批權限

    (一)農村信用社

    1.農戶貸款呆帳。每筆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由縣聯社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每筆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要逐級簽注意見,由地、市、州體改辦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5萬元以上的,由省級體改辦商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2.個體經濟戶貸款呆帳。每筆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縣聯社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每筆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要逐級簽注意見,由地、市、州體改辦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省體改辦商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3.企業貸款呆帳。每筆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聯社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每筆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要逐級簽注意見,由地、市、州體改辦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省體改辦商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聯社、城市合作銀行

    1.個人貸款呆帳。每筆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縣聯社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每筆在10萬元以上的,要逐級簽具意見由地、市、州信用合作聯社(中心社、合作銀行)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

    2.企業貸款呆帳。每筆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聯社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每筆在20萬元以上的,要逐級簽注意見,由地、市、州信用合作聯社(中心社、合作銀行)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關于已核銷貸款收回后計提勞務費問題

    為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盡可能地減少信用社資金損失,對已核銷的貸款收回后,可按收回金額付給一定的勞務費。內部職工收回的貸款可按收回金額5%以內付給勞務費;其它部門人員收回的貸款,可按收回金額10%以內付給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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