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財稅[1997]34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1997年國家計劃安排進口的農用塑料原料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計劃安排進口的64萬噸農膜用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中,輕工總會進口49.5萬噸(含地方20.5萬噸),農業部進口9.5萬噸(含扶持貧困地區專項用膜3萬噸),中農公司進口5萬噸。鑒于1997年農膜原料進口增值稅具體操作辦法較之1996年有所調整,為確保春耕用膜,經研究,決定對1997年5月31日之前進口的計劃內農膜原料,進口環節增值稅,按先征后返的辦法辦理。對1997年6月1日后進口的農膜原料,一律實行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
二、對下列進口農用塑料原料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042號)執行。
1.國家計劃安排進口的8.4萬噸農用灌溉管原料,其中水利部進口6萬噸,輕工總會進口2.4萬噸。
2.國家計劃安排化工部進口4.8萬噸化肥包裝袋用料。
3.農業部進口的3萬噸遠洋漁業專用塑料原料。
上述農用塑料原料,應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管、化肥包裝袋和遠洋漁具生產,不得進入市場,如有移作他用的行為,應全數追回已返還的增值稅稅款。具體管理辦法另行文法規。
三、以上政策執行期為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