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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蘇國稅發[1997]第168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國家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總機構及其所屬企業在我省轄內,但不在同一省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數額或比例,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地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接受委托審批的,必須取得省局出具的委托書,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批準,分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予確認。凡總機構及其所屬企業在同一省轄市的,其管理費的提取數額或比例,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確定。如遇特殊情況,需提高提取比例的,應報省國家稅務局批準。

    二、申請提取管理費的總機構要在年度終了后四十天內,根據上年度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和本年度的實際需要,編制《總機構管理費預(決)算審批表》一式二份,并附管理費匯集企業名單、分配方案、額度及有關財務報表等詳細資料,報有權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三、總機構當年提取管理費有結余的,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下一年度的管理費數額。

    四、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但不得越級或多頭上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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