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陜國稅函[1997]104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陜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興(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函[1997]124號)中有關規定,中國華興(集團)公司(屬中國僑聯)1996年度向其所屬的陜西華圣(集團)公司收取8.7萬元總機構管理費,允許陜西華圣企業(集團)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交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