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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蘇國稅發[1997]172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7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6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對我省中央級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應計未計扣除項目以后年度不得補計的問題。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未補計、補提的,以后年度不得補計補提。

    二、“工掛”企業工資附加費的計提依據問題。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依據為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稅前提取的工資總額。

    三、企業自用品銷售價格的確定問題。企業將自已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四、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署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在有權部門規定的標準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稅前扣除。

    五、職工宿舍修理費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宿舍屬于福利設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為應納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納稅人發生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職工宿舍維修費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

    六、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潤、股息、紅利的補稅及彌補虧損問題。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在被投資企業通過應付利潤進行帳務處理時,應分配給投資方的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方企業不論是否收到,均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補稅。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只能在被投資企業進行彌補,不得沖減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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