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重國稅函[1997]62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7]105號文通知的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檢查中有關應注意的事項,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檢查的對象及范圍
1.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工商銀行及所屬支行、各區市縣支行,以及市分行直屬單位,均是這次專項檢查的對象。
2.重慶電力局及兩市一地電力部門重慶電力局直屬的九個供電分局(城區、沙坪壩、江北、南岸、楊家坪、北碚、綦江、長壽、永川和一個試修廠)及局本部,兩市一地電力部門及電廠,重慶發電廠、獅子灘發電廠均為專項檢查對象。
二、檢查的所屬期限:原則上為1996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特殊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年終后是否按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其申報數是否與企業向上級機構匯總數一致,是否按稅法的要求進行申報。
(二)各項收入是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并在帳務和會計報表中如實、全面地反映,有無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三)有無各種手續費收入不入帳,并在收入總額中扣除各種滯納金、罰款等問題。
(四)有無超標列支捐贈支出,以及非公益和救濟性捐贈、各種贊助支出在稅前扣除的問題。
(五)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據實列支,超過規定額度的部分是否作納稅調整。主管部門下達的費用指標與稅法有抵觸的,以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六)呆帳、壞帳準備金是否按規定比例計提,呆帳、壞帳損失的確認是否符合規定并經過審批。
(七)工資的列支是否符合規定,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部分,是否作了納稅調整。對工資科目以外發放的工資性支出要注意檢查。
(八)各種投資權益和股息、紅利是否按規定補稅。
(九)有無其他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沒有進行納稅調整的,各種不得在稅前列支的項目是否在稅前進行了列支等。
(十)以前年度的納稅監管中查出的問題,是否按規定調整了帳目、補交了稅金。
(十一)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同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是否按稅法規定作了納稅調整。
四、關于違反稅收規定問題的處理
(一)企業不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39條 規定進行處罰。
(二)在檢查中發現與申報數不符,少繳稅款的,除工行系統的科目內“工資”和應收未收利息,不做查補稅款,但對檢查的情況要如實上報市局外,其他一律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五、關于專項檢查中的工作要求
(一)專項檢查工作從4月初開始,先檢查工商銀行,5月初檢查電力系統,5月20日結束。
(二)監管檢查工作由業務科室具體負責進行,各科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以保證專項檢查的各項工作落在實處。
(三)有關具體要求:
1.兩市一地國稅局和各區市縣國稅局在檢查前,要加強稅法宣傳工作,做好對被檢查單位的納稅輔導工作,并要求企業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檢查。
2.各區市縣局檢查后,先送草表(檢查批復表)至市局審查,審完后返給各局,由各局以文件的形式批復給企業,企業據此補稅。文件的內容應包括檢查期限、檢查內容、主要問題、調整補稅的依據和具體處理意見。
3.兩市一地的專項檢查由兩市一地國稅局負責。對檢查中發生的納稅調整由兩市一地國稅局審批并抄報市局。
4.檢查結束后,于5月20日前,兩市一地國稅局和各區市縣局要將分行業匯總后的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專項檢查統計表》報送市局,并附送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分析報告,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如何加強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和單位就地監管工作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六、切實重視和加強專項檢查工作。兩市一地和各區市縣局要對專項檢查工作統一思想認識,加強領導。專項檢查前,要認真組織學習稅法和業務知識,統籌安排工作。調配好檢查人員,組成強有力的檢查小組,同時,要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實事求是的處理好在檢查中遇到的問題,難以處理的,應及時向我局反映,以求得到妥善的處理。
七、專項檢查統計表格式及填報要求
(一)電力行業的專項檢查統計表(格式附后)
(二)銀行業的專項檢查統計表(格式附后)
(三)說明:
1.銀行的“工資支出”不包括納入工資科目核算的工資,對“科目內工資”超標部分數字填入“備注欄”。
2.對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數填入“備注欄”之中。
八、有關補稅的帳務處理對工商銀行的補稅在財政部、工商行總行未明確列支的帳務處理前,可暫列“營業外支出----罰沒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