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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征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營業稅
文      號:蘇國稅函發[1997]186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重慶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制作鋁合金門窗產成品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的請示>(重國稅發[1996]360號)中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按照我局印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這一規定對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產品同樣適用.無論其制作地點距施工地點遠近,企業財務核算形式如何,應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全部價款.鋁合金門窗屬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價款不能從工程承包額中扣除或分割開來分別征稅,更不能以此作為劃分確定混合銷售只征一種稅.如果生產鋁合金門窗的納稅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轉包人,其應納的營業稅已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則對其不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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