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外經貿資綜函字[1997]第165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委(廳、局),深圳市外資辦:
1995年12月28日,國務院決定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在較大幅度降低進口稅總水平的前提下,取消進口稅收減免優惠,1996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和原材料一律照章納稅。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對199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和原材料給予1-2年的免稅寬限期。
由于一些企業因各種因素在規定的寬限期內不能完成進口,為使已成立的企業能夠按照預定的計劃和可行性分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投資者的權益,根據國辦函[1997]22號文件的規定,對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審批報外經貿部備案的項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審批報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審核通過的項目,只要1997年度年檢合格,其投資總額內進口原材料和設備減免稅寬限期一律延長至1997年12月31日。
現將國辦函[1997]22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