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法規》(以下簡稱《法規》)和《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法規》和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體結構或某種組織的功能喪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第三條凡進口《法規》第二條的殘疾人專用品和第三條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福利、康復機構所用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本實施辦法的法規辦理。
第四條 個人進口本辦法附件一所列的殘疾人專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由納稅人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
第五條批量進口本辦法附件一所列殘疾人專用品,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提供用途說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經所在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六條 福利、康復機構進口本辦法附件二所列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以下法規辦理:
(一)、進口前,有關福利、康復機構應按隸屬關系,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二)、經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無誤后,應在《申請表》上簽章,將其中一份存檔,另二份報送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關稅司審核無誤后,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三)、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憑關稅司下發的批準文件,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其中第一聯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留存,第二、三聯送交進口地海關憑以免稅;進口地海關在免稅驗放后,及時將第三聯退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第七條 境外捐贈給殘疾人個人或有關福利、康復機構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憑捐贈證明按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經批準免稅進口的殘疾人免稅專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違者由海關將按《海關法》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其他違反本辦法法規的,按《海關法》及有關法規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與《法規》同時實施。
[附件一]:殘疾人個人用專用品清單一、假肢及其零部件: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關節;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關節等。
二、假眼。
三、假鼻。
四、內臟托帶:腎托、胃托、疝氣帶、疝氣腰帶等。
五、矯形器: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電子刺激器和復合力源矯形器系統等。
六、矯形鞋:成品矯形鞋、訂做的矯形鞋、適配的標準鞋。
七、非機動助行器:包括單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撐拐、腋拐、三腳及多腳拐杖等);雙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輪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臺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八、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包括輪椅車(手動、電動、機動)、殘疾人專用自行車(如手搖三輪車、串翼自行車、助行自行車手扒推輪椅等)。
九、輔助器具:移動用輔助器具、翻身用輔助器具(如翻身墊、翻身床單、翻身毯等)、升降用輔助器具(如輪椅爬樓梯裝置、升降架等)。
十、生活自助具:包括殘疾人專用服裝(如輪椅使用者的連褲服、雨衣、手套;鞋和靴的防滑裝置等),安全防護輔助器具(如用于頭部面部、上肢、下肢及全身的防護裝置等),穿脫衣服的輔助器具、畫圖和書寫輔助器具(如書寫板、書寫框等),日常生活用輔助器具(如罐頭開啟器、防灑碗等)。
十一、專用衛生用品。
十二、視力殘疾者用的盲杖。
十三、導盲鏡。
十四、助視器:內裝燈的放大鏡行動等。
十五、盲人閱讀器:電子盲文書寫器、手動盲文書寫器等。
十六、語言、聽力殘疾者的語言訓練器:言語訓練輔助器具。
十七、智力殘疾者用的行為訓練器。
十八、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附件二]:康復福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清單一、殘疾人康復及專用設備,包括床旁監護設備、中心監護設備、生化分析儀和超聲診斷儀。
二、殘疾人特殊教育設備和職業教育設備:對殘疾人進行義務教育、學歷教育、職業教育所需各類設備。例如:聾人助聽設備、智力殘疾檢測設備等。
三、殘疾人職業能力評估測試設備,例如:手腕作業檢查盤、注意力集中能力測試儀等。
四、殘疾人專用勞動設備和勞動保護設備:如某種肢殘人操作的特殊機床、聾人專用的特殊報警裝置等;以及為殘疾人就業設立的福利企業進口的適合于殘疾人操作的生產設備。
五、殘疾人文體活動專用設備:是指殘疾人進行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和體育競賽所需的專用設備。例如:各種運動輪椅,盲人門球等。
六、假肢專用生產、裝配、檢測設備,包括假肢專用銑磨機、假肢專用真空成型機、假肢專用平板加熱器和假肢綜合檢測儀。
七、聽力殘疾者用的助聽器:包括各類助聽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