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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和冰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條第二款(二)項條文更正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湘國稅函[1997]80號
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和冰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條 第二款(二)項條 文更正的通知

    1997年3月11日國稅函[1997]139號

    我國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國稅發[1996]97號文發給你們。由于對該協定中文本第十條 第二款(二)項審核的疏誤,該項條 文中“在其它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應改為“在其它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請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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