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湘國稅函[1997]80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和冰島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條 第二款(二)項條 文更正的通知
1997年3月11日國稅函[1997]139號
我國政府和冰島共和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國稅發[1996]97號文發給你們。由于對該協定中文本第十條 第二款(二)項審核的疏誤,該項條 文中“在其它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應改為“在其它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請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