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7]27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國債代銷、包銷機構:
根據財政部1997年第4號公告,1997年無記名(一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從5月1日開始發行,由各銀行儲蓄網點、國債一級自營商營業機構、財政部門國債服務部及部分農村信用社的網點面向社會發售。為貫徹國務院關于今年國債發行要面向個人的指示精神,切實從措施上保證個人購買國債政策的落實,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本期國債發行要堅持面向社會、面向群眾的原則,做好向群眾個人的發售工作,保證群眾方便地購買國債。在發行期內,不進行交易所的場內掛牌分銷。
2.為保證國債投資人購買國債的安全性,本期國債采取發售實物券的辦法,暫時停止辦理國債代保管業務,各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開出國債代保管憑證代替實物券面。
3.在本期國債發行期間,各銷售網點要設立發售專柜,指派專人負責,并做好有關政策的宣傳、咨詢工作。有條件的銷售網點,應積極開展上門服務等項工作。
4.為方便城鄉居民在發行期結束后能根據需要買賣國債,除商業銀行外的各國債經營機構,都必須在柜臺開辦國債買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