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川國稅發[1997]101號
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四川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轉發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卷煙免稅管理辦法調整前,我省卷煙出口企業出口省內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審批管理,仍按省國稅局川國稅流一[1994]11號文件規定執行。主管卷煙廠征稅的國稅機關按免稅通知注明的卷煙品種、規格和數量,核準免征卷煙廠出口卷煙增值稅銷項稅額和消費稅后,應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一式四份(表式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31號文件),呈報省國稅局。

    我省卷煙出口企業從省外卷煙廠購進的出口卷煙,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31號文件規定辦理免稅。

    二、《補充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一條第三款列明的適用6%退稅率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除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產品按13%的稅率征稅以外,其余均按17 9/5的稅率征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各地主管出口退稅機關應對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實行嚴格的臺帳管理制度。主管出口退稅機關對出口企業的進料加工批件審核簽章時,要逐筆登記出口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并保存其批件(復印件)備查,要督促出口企業在海關辦妥進料加工手續后,及時將進料加工手冊號、進口環節減免稅等情況返回稅務機關,并將其填入臺帳內;進料加工業務所進料件的轉售或委托加工情況,也要在臺帳內反映;進料合同結束后,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應憑海關給出口企業出具的進料加工核銷結案通知書注銷該手冊(《進料加工情況登記表》見附件一)。

    四、主管征稅稅務機關須憑生產企業提供的,經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同意蓋章的“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批準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征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

    五、各地主管征稅稅務機關,對市縣外貿企業1996年4月1日后轉售給出口企業的1996年4月1日前購進的庫存貨物,要進行認真地核實、清理,然后再按有關規定填開相應的“分割單”、并注明“庫存”字樣,我局川國稅函發[1996]80號文第二條停止執行。

    六、各地可按此次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見附件二),根據各地用量自行印制。出口企業在報送該表時應一并附送經征稅機關審核蓋章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七、本《通知》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國稅局。

    附件一:一、《進料加工情況登記表》(略)

            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