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銀發[1997]162號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財政廳(局)、政府證券辦(證監會):
經查,目前仍有一些證券回購債務巨大的金融機構對證券回購債務清欠工作不夠重視,清欠進展非常緩慢,影響了全國證券回購債務清欠任務的完成。為督促這些機構盡快償還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認真清償證券回購到期債務的通知》(銀傳〔1995〕80號)的有關規定,決定從此文下達之日起,暫?;虿挥枧鷾?9家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暫不公開登報)的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和股票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資格(已同發行企業簽字承銷協議的承銷項目除外),直至這些金融機構的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在現有基礎上下降80%后,方可恢復上述資格。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