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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銀發[1997]167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特區分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督促金融系統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堅決糾正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現象,遏制各類案件的發生,確保金融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于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關于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各項金融規章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防止差錯和經濟案件的發生,保證各項金融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金融資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金融系統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保證金融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項規定、制度、辦法。

    第四條  金融系統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凡是違反規章制度的,都必須對其做出嚴肅處理。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處理包括: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經辦人員,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違規兩次或情節、后果輕重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連續三次以上違規或情節、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并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監督檢查的規定和程序辦事,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造成一般差錯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差錯事故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并應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七條  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執行規章制度方面存在問題的,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對本部門發生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不作認真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本部門發生差錯事故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本人違反規章制度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八條  金融系統各級機構負責人對有關規章制度不認真傳達貫徹、組織實施,造成嚴重差錯事故的,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金融機構負責人本身違反規章制度的,要從嚴處理。

    第九條  各金融機構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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