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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川地稅房[1997]2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印花稅開征以來,在各級地稅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稅收業務基本理順。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征收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最近總局對此做了一些講解,現函告你們,供你們在征管工作中參考。

    (一)納稅人的認定“境外企業”簽訂的涉外經濟合同,不管其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書立,只要其簽訂的應稅經濟合同在國內使用,受到中國法律保護的,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納稅范圍的劃分

    1.供水、供電合同,管道運輸合同等條例中沒有列舉的憑證如何征稅。印花稅是采取正列舉的方式來確定應稅憑證的,對于條例中沒有列舉的憑證不應征收印花稅。

    2.“貸改投”的征稅。所謂“貸改投”就是國家將原撥款改貸款的那部分資金轉為國家資本金的簡稱。從96年起,對煤炭、軍工、水電行業的“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按國發[1995]20號文《關于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本通知》規定的政策一次性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這部分資本金屬于印花稅納稅范圍,應就上述企業增加的資本金補貼印花。

    3.國有林場與苗圃的林木資本征收印花稅問題。國有林場與苗圃的林木資本是由林場、苗圃擁有的現存林木按實際成本水平估價形成的一種資源性的資本,是19 95年國有林場與苗圃財務制度改革后新建立的一項特殊資本金,與企業的“實收資本”存在著較大區別,不屬于印花稅的納稅范圍,不應征收印花稅。

    (三)計稅依據的確定注冊資金可否作為資金帳簿貼花的計稅依據?!镀髽I法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的注冊資金應與實有資金相一致,但實際上大多數企業的注冊資金都小于實收資本。

    因此,應按印花稅的規定以實收資本為資金帳簿貼花的計稅依據。

    (四)應稅憑證的鑒別所謂應稅憑證的鑒別,就是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及有關政策法規,對納稅人書立和使用的經濟憑證進行歸類和鑒定,確定哪些憑證應當貼花和如何貼花,哪些憑證不應帖花,具體鑒別方法如下:1.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辦公樓,甲方使用30年,30年后辦公樓歸乙方所有,土地為國有財產,此類合同的貼花,如果甲乙雙方不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手續,則應按“財產租賃合同”貼花,如果乙方將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了甲方,則視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書據,按現行規定不應征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按購銷合同貼花。

    3.集團內、系統內“相對獨立核算”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只要是兩個獨立法人之間,且相互進行結算的,其簽訂的合同不管是集團內部還是外部,均屬應稅憑證。

    4.股權有償轉讓的征稅。股權是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形式,目前股權轉讓存在三種形態:一是全國性證券市場上的股票交易。二是地域性市場上的股權證買賣。三是企業間的股權協議轉讓?,F在對全國市場的股票交易已有規定,雙方按3‰征稅,而對其他兩種情況可暫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的稅率征稅。

    (五)建章處罰的規定征管法出臺后,印花稅的量罰標準超出征管法的,以征管法為準。對征管法沒有規定,而印花稅條例中有的單項處罰辦法,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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