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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抓緊當前出口退稅工作的緊急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明電[1997]16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今年1-3月,全國出口退稅累計完成40.1億元,進度較慢,4月上中旬進度也不理想。對此,國務院領導極為重視,朱镕基副總理3月14日在我局1-2月稅收完成情況的報告上批示:"出口退稅老是前松后緊,造成麻煩不少,輿論不佳,要認真解決".4月16日朱副總理又在我局《關于出口退稅有關情況的報告》上批示:"今年任務繁重,要抓緊、抓緊、再抓緊".為了積極貫徹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加快退稅進度,切實支持出口創匯,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緊急通知》(國稅明電[1997]8號)等有關電報的指示精神,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把加快出口退稅進度作為當期出口退稅工作中的首要工作來抓,盡快扭轉目前退稅進度較慢的被動局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主管領導要親自掛帥,集中人力,采取切實措施,定期督促檢查,將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第二批退稅汁劃近日下達)盡快準確地退給企業。

    二、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干部應進一步提高認識,樹產急企業之所急,想企業之所想的為企業服務的觀念。對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允許退稅而又單證齊全、無騙稅嫌疑,但單證規范和技術上存在一些問題的業務,應主動靈活地采取措施,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盡快退稅。

    三、對出口企業已申報的退稅業務退稅機關要摸清底數,分門別類,分別處理。對退稅單證齊全、真實,且電子信息核對無誤無需調查的,應不受出口業務發生時間先后的限制,及時辦理退稅;對退稅單證齊全、真實,而電子信息存在技術性問題的,要及時調查了解,區別對待,主動想辦法解決問題;對退稅單證齊全、真實,能夠排除騙稅嫌疑,而電子信息暫時核對不上的,可以先人機結合辦理退稅,然后在本年度內適當時間重新核對審查;對退稅單證有騙稅嫌疑及電子信息明顯有疑問的,要及時發函調查,候調查清楚后方可決定是否辦理退稅。發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的,要及時清理、催辦。有關函調及其他相關問題,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出口退稅審核加強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工作的通知》(國稅明電[1996]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的緊急通知》(國稅明電[1997]8號)第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四、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要會同外經貿部門督促企業及時申報退稅。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和國稅明電[1997]8號通知第五條規定精神,1996年11月30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應于今年3月31日前辦理退稅申報手續,逾期未申報的,原則上不再受理申報手續,對個別理由正當而不能按時申報的,應申報備案;1996年12只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企業應在出口業務發生后半年內辦理該筆出口業務的退稅手續,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也應在此期間向退稅機關登記備案。對逾期不申報退稅和登記備案的,將不再退稅。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排除騙稅疑點而不能批準辦理的退稅申請,稅務機關應及時向所在地有關政府領導匯報,爭取其理解和支持,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出口企業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同時可要求出口企業協助或自行做好辦理退稅的調查和舉證工作。

    六、今后仍應繼續有選擇地優先辦理紡織、機電、絲綢貨物的出口退稅,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對出口俄羅斯的貨物也應優先辦理退稅。

    七、新三資企業、自營和代理出口業務,在免抵退辦法未下達前所發生的出口退稅業務(含以前年度),凡單證齊全、能排除騙稅嫌疑的,原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依然要加速辦理免抵退;沒有實行免抵退辦法的,應依"先征后退"辦法盡快辦理退稅。

    八、在加速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既要積極主動,又要實事求是;既要求用好、用活、用足指標,又要防止虛報和弄虛作假,加速退稅和防止騙稅同等重要。

    九、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退稅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充實主管出口退稅工人的稅務干部,努力提高于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從人力上、組織上確保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對二季度退稅進度仍明顯偏慢的省、市、自治區,總局將視情況派工作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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