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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鐵路施工單位征收費源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7]138號
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云南
行   業:建筑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最近,部分地區要求對鐵路施工單位在建設鐵路過程中,自采或收購石灰石應繳納資源稅問題作進一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系統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5號)文件精神,現對鐵路施工單位征收資源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鐵路施工單位自采自用的石灰石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按每噸2元的稅額標準計算征收資源稅。

    二、鐵路施工單位向其它單位或個人收購的末稅石灰石以收購數量為課稅數量,按每噸2元的稅額標準計算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鐵路施工單位應納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認真清理1 994年1月1日以來應納的資源稅,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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