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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財稅[1997]52號
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擴大,經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開始,將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部分地區試辦人民幣業務。為了規范稅制、統一稅政,促進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試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要將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實行分賬管理,單獨核算,分別計算稅額。

    二、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幣業務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所得,從被批準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3%的稅率征收地方所得稅,不享受“一免兩減”的稅收優惠。外資金融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歸屬按財政部財預字[1996]200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對外資金融機構從被批準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之日起,其取得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收入,與內資金融企業一樣,執行國家統一的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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