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稅[1997]52號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擴大,經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開始,將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部分地區試辦人民幣業務。為了規范稅制、統一稅政,促進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公平競爭,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試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要將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實行分賬管理,單獨核算,分別計算稅額。
二、對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外幣業務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所得,從被批準之日起,一律按3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3%的稅率征收地方所得稅,不享受“一免兩減”的稅收優惠。外資金融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歸屬按財政部財預字[1996]200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對外資金融機構從被批準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之日起,其取得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收入,與內資金融企業一樣,執行國家統一的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