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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減征資源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京地稅營[1997]119號
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最近市局和市財政局以京財稅[1997]149號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規定。部分區縣地方稅務局在執行過程中反映了一些稅額計算方面的問題,現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納鐵礦石資源稅稅額,應根據京財稅[1997]8號文件中非獨立礦山鐵礦石適用稅額的標準的40%征收,其適用稅額為4.06元/噸。

    二、對有色金屬礦應納資源稅稅額,應根據京財稅[1997]8號文件規定適用稅額的70%征收,即:巖金礦適用稅額為0.63元/噸;砂金礦適用稅額為0.59元/50m3挖出量。另外,銅礦適用稅額為0.59元/噸。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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