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成地稅發[1997]79號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四川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車船使用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行源泉控管,委托代征的辦法。五城區及高新區范圍內擁有并使用機動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車船使用稅,由成都市地稅二分局統一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費處代征。其余區(市)縣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二、加強對完稅標志的管理。對已繳納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由征收稅務機關或代征單位在辦理了納稅手續后發給納稅標志(印有“稅訖”字樣);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稅或“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和“成都市鼓勵外商投資條例”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由主管征收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免稅標志(印有“免稅”字樣)。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范圍屬于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免稅車輛統一由市地稅涉外分局審核后發給免稅標志;其余屬于免征車船使用稅的車輛,統一由地稅二分局審發免稅標志。
三、加強對車船使用稅的檢查工作。各地對車船使用稅的檢查主要應在生產經營業場所進行,也可委托交警、稽征等有權上路檢查的單位,就代征范圍內的車輛行使路檢。各地地稅部門不再上路或設立檢查站進行檢查。
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