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外經貿計財發[1997]284號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稅務局,各外貿中心,各部委直屬總公司:
當前影響退稅進度的因素較多,為了從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各級外經貿部門要會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積極督促出口企業抓緊抓好制度化收集退稅有關憑證工作并及時向稅務部門申報。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出口企業領導要真正重視出口退稅工作。當前要圍繞出口退稅憑證的收集,對本企業業務、運輸、財務等部門的退稅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同時要積極支持辦稅員行使退稅職責,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分工協作制度化收集有關退稅憑證。出口企業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有關業務、運輸、財務等部門分工協作收集退稅憑證的辦法。企業的儲運部門負責收集報關單、核銷單,業務部門負責購貨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稅票的收集;財務部門加強與結算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的協作,及時取得結匯水單和辦理核銷。
三、遠期收匯要取得證明。出口企業發生的自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在申報退稅時,應當憑申請報告、出口合同、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等文件資料,向外經貿廳(委)的稽核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凡未辦理證明的遠期收匯出口業務不得申報退稅,稅務機關不辦理退稅審批手續。
四、及時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出口企業要根據國家出口退稅制度并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制度化收集退稅憑證,及時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申報。對于憑證收集齊全的退稅申報,稅務部門應予受理。
五、設立專職辦稅員,辦稅員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辦稅員必須取得稅務部門頒發的辦稅員證后才能上崗,辦稅員要嚴格履行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口產品退稅辦稅員工作規則》中規定的各項職責,做好內部各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退稅憑證收集準確、完整。出口企業如必須更換辦稅員時,應將新辦稅員名單以正式文件通知稽核機關和退稅機關,原辦稅員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離職。
六、完善退稅申報審核管理辦法,建立考評獎懲制度。各出口企業必須要有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出口退稅申報審核管理辦法,要實行退稅憑證來源規范化管理,采取以退稅憑證為核心內容的財會、業務兩級審核申報制度。同時,要將每月應整理上報的退稅資料的收集情況作為考評獎懲業務、財務部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