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重農金改辦發[1997]46號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重慶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信用聯社、城郊營業部、雙橋信用社、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以農金改辦[1997]45號文印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費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聯社管理費按轄內信用社當年營業收入的3%計提。
二、各聯社按計提金額的20%(即營業收入的6‰)上劃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
三、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籌集的管理費,一般管理費應占80%,專用管理費為20%。
四、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購置必需的固定資產,報市國家稅務局同意后實施。
五、聯社基金表于每季末后五日內報市(地)農金改辦,“二市一地”匯總后十日內報市農金改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