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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重農金改辦發[1997]46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重慶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信用聯社、城郊營業部、雙橋信用社、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以農金改辦[1997]45號文印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費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聯社管理費按轄內信用社當年營業收入的3%計提。

    二、各聯社按計提金額的20%(即營業收入的6‰)上劃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

    三、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籌集的管理費,一般管理費應占80%,專用管理費為20%。

    四、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購置必需的固定資產,報市國家稅務局同意后實施。

    五、聯社基金表于每季末后五日內報市(地)農金改辦,“二市一地”匯總后十日內報市農金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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