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地[1997]34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上海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企事業單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進行參建、聯建取得的住房,可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而有不少企事業單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參建、聯建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為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實際上已改變參建、聯建的性質,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房產開發企業代售企事業單位參建、聯建的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資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時按現行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征免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