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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重地稅發[1997]157號
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重慶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2號《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

    1997年1月29日   財稅字[1996]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礦資源稅問題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2.冶金獨立礦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獨立礦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10號)中列舉的六家礦鐵企業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產的冶金獨立礦山對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聯合礦山改組為獨立礦山的,不得按(94)財稅字041號及本通知規定減征資源稅。

    3.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4.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后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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